立的域外例外适用于被告国对境

个更为棘手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是否也要为其有效控制下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域外影响负责。目前提交欧洲人权法院的“葡萄牙青年案”的申请人 辩称,所有 33 个被告国,通过其领土进口和出口的温室气体排放,都应对葡萄牙发生的气候相关损害负责。他们的主张雄心勃勃。欧洲人权法院一贯认为,第一条所称的管辖权“主要为属地性”,但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涵盖“缔约国在其领土外实施的行为或产生的影响”(Al-Skeini 等, § 131)。虽然在国外产生影响的温室气体排放原则上可以符合这一描述,但法 电报列表 院从未考虑过跨境环境损害。

迄今为止,欧洲人权法院确外领土或人员拥有有效控制权的情况。虽然法院最近对“老大哥观察”案的判决可被解读为在具有域外效力的域外行为案件中隐含的管辖权开放(此处和此处讨论),但也可以说,该案中假定的任何域外性都涉及消极义务,这可能与气候变化所援引的积极义务不同(参见此处)。另一方面,法院经常强调,在环境背景下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下的适用原则“大致相似”(哈顿,§119)。

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是全球性的

域外管辖权可能不受限制。欧洲人权法院最近警告不要对管辖权进行无限制和普遍性的解释(MN等诉比利时案)。然而,与MN等案不同,在MN等案中,比利时仅仅拒绝改变寻求黎巴嫩签证的叙利亚人的现状。一个排放或允许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其自身的行为或不作为,将加剧气候对其他国家人民造成的损害。在这方面,域外管辖权将由国家触发,而不是由境外的个人“单方面”触发(MN等案,第121段)。

此外,可以设想,任何域外气候损害责任都可能限于《公约》法律空间内的影响。这将呼应先前的判例,在这些判例中,法院试图避免在《公约》通常涵盖的领土上出现人权保护真空(塞浦 其案,§78;Bankovic 等案,§80)。确实(参见此处和此处),这种限制将根据地理位置区分相同的域外影响。 召集大佬:一位保守党留欧派人 尽管如此,《欧洲人权公约》作为“集体执行人权”条约的特殊性质,确实为缔约国在欧洲跨境侵权的背景下“联合行动和合作”的义务提供了一些支持( Güzelyurtlu等案,§232;Castaño §81)。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最近做出的裁决则更进一步。这两个机构都表示,如果国家的活动以“直接且合理可预见的方式”影响其领土外的人权,或该行为与侵犯人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其各自的公约将适用于域外。特别是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表示,如果其他国家的居民受到部分由 马来西亚号码 德国排放造成的损 德国宪法的保护,因为德国的排放与国外气候导致的严重人权影响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因素”(Neubauer 等,§§ 101、175-178)。

对此各国肯定会指出

其根据《巴黎协定》做出的温室气体减排国家自主贡献是基于领土排放量的。然而,似乎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排放核算机制并非旨在贬损国际法中根深蒂固的“无损害原则”。该原则得到了《联合国  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所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斯德哥尔摩宣言》、《里约宣言》、《马斯特里赫特原则》以及国际法院(第101段)的承认。该原则禁止各国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故意开展或允许开展对其他国家环境或其财产或人员造成跨境损害的活动。此外,正如美洲人权法院(第94段)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1段)所指出的,域外管辖权可以确保一国不会损害其他公约缔约国履行人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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